李泉,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刑事自诉费用要给多少呢刑事自诉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自诉费用
在我国,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法院是不收诉讼费的。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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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刑事自诉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
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上述文章为大家介绍了刑事自诉费用要给多少的相关内容,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我或是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的,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当事人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法院在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时存在许多问题。很多人认为只要受害人伤情程度达到轻伤就是自诉案,公安机关再无权处理。即使公安机关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的故意伤害案子,只要一鉴定出受伤害程度为轻伤,就不再作任何处理,只告诉受害人到法院自诉就以为结了案。而受害人持轻伤鉴定到法院自诉时,又被告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受害人在公安和法院之间被推来推去,多数人都不知道谁对谁错,应该怎么办,轻伤害到底是自诉案还是公诉案,到底该谁管笔者拟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层次的探讨,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1、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看,所有轻伤害自诉案件几乎全部是公安机关作为治安案件受理之后,没有任何结论,受害人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仅持公安机关内部鉴定机构作出的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结论,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诉案件。
首先,法院受理轻伤害自诉案件,属于第一百七十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当事人就是因为没有证据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救济的,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就应当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不是伤情达到轻伤标准的都构成犯罪,轻伤只是伤情的严重程度,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一点,而构成犯罪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年龄身份等应符合刑法规定,主观方面---被告人主观上有过错,客体---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客观方面---被告人有损害行为。
第三,受害人仅持伤情鉴定,明显证据不足,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依照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当事人立案证据不足时,往往要求法院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首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存在刑事案件是立案的条件,证据不足按照规定应予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已经立案却不作处理。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前是无权调查取证的,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非侦查机关,没有侦查权,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三,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内部的鉴定结论,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转送到人民法院,法院不能违反程序私自调取,根据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公安机关内部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内部依据,同其它案卷材料一样不能随意交给当事人。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五,当事人要想取得鉴定结论,必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委托侦查机关的内设机构。
3、当事人仅持公安机关内部的伤情鉴定结论到法院不能立案,公安机关又以达到轻伤标准为由推托不管,到处上访,已引起社会问题。笔者认为:
首先,仅持伤情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理由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法院的做法的正确的,其次,公安机关既是治安管理机关,又是侦查机关,刑事案件证据不足,作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是法定义务。第三,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负刑事责任才属于自诉案件,否则属于公诉案件,所谓轻伤害全部由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无权处理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公安机关只作鉴定结论,既不治安处罚,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不符合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失职,甚至于很多情况下是放纵犯罪的行为。
二、建议
1、公安机关受理打架伤害案件之后,严格按照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能不作任何处理,仅交给受害人一鉴定结论,就推到法院。
2、公安机关认为不够成犯罪,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后,受害人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有充足的证据,可以到法院自诉。
3、受害人有充足证据,不经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