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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证据调查申请 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如何进行证据调查申请,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是什么

 李泉,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进行证据调查申请

当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有些证据可能涉及被告人的隐私、商业机密等,我们不能也没有能力自己进行调查。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调查申请。今天就来和大家谈谈证据调查申请这个问题。

一、如何进行证据调查申请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但如果对方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建议原告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可以考虑采取财产保全,以求主动。

二、证据调查申请的范围如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三、证据调查申请的期限如何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四、证据调查申请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首部。

注明文书名称。

申请人基本情况。

2.正文。

请示事项:明确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具体内容。

事实和理由。

3.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附项:应注明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通过以上内容,想必大家对证据调查申请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在这里,认为在需要进行证据调查申请时,可以像上文说的一样,直接在诉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以免打草惊蛇,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是什么

一、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2款第7项正式规定辨认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确立了辨认笔录的刑事证据地位。

2、但是,有关辨认笔录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任何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过于简单与粗疏,导致辨认笔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3、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的证据形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证据对于勘破案件是至关重要的,而辨认笔录作为间接证据,当然对案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辨认笔录属于哪类证据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只要与要证明的事实相关联,完全可以作为证据。该项证据属于书证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由自诉人承担。

4、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5、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综上所述,辨认笔录属于鉴定意见类证据,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等,辨认笔录证据应当经过查证才能作为证据,辨认笔录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辨认。辨认笔录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