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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反驳原告提出证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发布时间:2024年1月3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李泉,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如何反驳原告提出证人出庭作证

一、如何反驳原告提出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在诉讼活动当中不是只有原告才有请求法院让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的,对被告来说也是一样,因为原告在诉讼状当中所陈述的这些事情可能并不是事实的全部真实状况,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超过举证期的情况下,对自己就很不利了。

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在日常的民事和刑事审判当中,对于案件情节和证据都会相应的做出一些鉴定来保证证据和情节的真实性。在鉴定当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证鉴证内容的真实性了。这也是原告,被告双方和司法机构最应该重视和最关心的问题,所以在鉴定当中经常会出现回避的情况与案件相关的和利益相关的人员是必须要回避的,这符合我们心目当中司法公正的要求。

回避制度对于还原案件的真相如此的重要,那这个时候鉴定人员的回避到底是由谁来决定的呢不同的情况下会不会有分别了。这是我们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问题。

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这里法条写的非常清楚。相关人员应该自觉回避,如果没有自觉回避的话,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法院的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是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权在于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申请权在于本人和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那什么叫做利益相关者呢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必须要回避的。第一,该人是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是必须要回避的。第二,这个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也不能够参与案件的审判,必须要回避的。第三种情况是,已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为了避免与案情有关的重复和已经固有的印象,是不允许再次参与本案的审判的。第四种情况是一个兜底的情况,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也是不允许参与审判,进行鉴定的。

所以如果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况,属于人员必须回避。上述人员回避,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事,由公 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决定如果是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则有检察长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上述已经说的非常清楚了。出现了利益相关的情况的时候,本人应该自觉地向法院提请回避。如果没有做到的话,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需要回避的人属于案件参与中的哪个部门就有哪个部门的负责人来进行决定,如果对于决定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裁决或重新决定。

这就是有关诉诉中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的问题。这是保证我国司法公正很重要的步骤。清官难断家务事。当然,清官也不可能是家里的人,在我国司法当中,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都是不允许的,这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