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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 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年1月18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是什么

  李泉,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有哪些

证据的分类多种多样,其中之一便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间接证据在实践中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有差别的,所以间接证据在定案时有和直接证据不一样的规则。那么,间接证据定案规则又有哪些呢会为您做较为详细的介绍。

间接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要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逐一查证落实,查明每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每个间接证据本身真实可靠。如提取的物质痕迹是不是犯罪行为留下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可靠等。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正确运用推理的基础。如果间接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做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在办案中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于每个间接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这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前提条件。要判明各个间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在客观上是否有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多种多样的,它们可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决定、制约犯罪的条件;犯罪造成的后果;是伴随犯罪而发生的情况,等等。由于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内在联系,所以仔细地分析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联系当作客观的内在联系,而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延误诉讼时间,影响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所有间接证据要环环相扣,协调统一,互相印证,结合起来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这个证据体系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间接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查证清楚之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

所有查证属实,准确可靠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证明一个唯一的事实,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间接证据在司法实务中是不能直接作为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也只有将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功效。同时,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适用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司法活动过程,其需要大量的专业法律知识作为基础。

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是什么?

在有关案件证据的分类中,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分。间接证据不能独立拿来使用,要和其它证据组成证据链。运用间接证据有倾向性、关联性等原则,那么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如何体现间接证据应用原则有哪些下面我们看看的说法。

一、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体现在哪里

倾向性间接证据是一种“非典型意义上的”间接证据,是指鉴定人员接受委托或聘请对案件中提请鉴定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后,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未能予以肯定或否定,只是提出了自己对该问题的“倾向性看法”的一种间接证据。倾向性的间接证据是一种“未置可否”的不确定的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并未达到证据要求的标准。

因此,虽然倾向性的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判断和讨论,而且,这种倾向性的间接证据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如:可以为侦查机关提供侦查方向与范围;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作为参考意见使用等等。但由于其最终没有形成一种确定性结论,因此,并不具有作为证据的要件之一的证据能力,导致了其对证明案件事实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丧失了间接证据——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应有的最基本的但也是最重要的功能。

二、间接证据的应用原则包括哪些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三、应用间接证据的时候,需要遵守哪些规则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综上所述,法院在采用间接证据的时候,要遵循客观性、关联性和完整性等。同时,要遵守间接证据倾向性规则,将间接证据和其它证据组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即便是缺少直接证据,法院也可以进行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