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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意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不公开质证的证据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年7月22日 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李泉律师,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

  李泉,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意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在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需要有事实证据来证明其犯罪罪行。证据在案件中有着决定性的的作用,在对证据取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并不是随便可以进行的。那么大家是否知道刑事诉讼意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刑事诉讼意见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1、相关性规则

证据的相关性主要从四个方面理解:

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此点自属当然。

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地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

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关联等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需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

其四,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证据的证明力。

2、非法人证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人证,是指采取非法的方法,如刑诉法第43条明确禁止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对这些违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

、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且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得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

、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可得”,违法获取的口供的虚假可能性较大。

对非法人证的确定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对那些整个证据材料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内容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应当完全排除,即不允许进入庭审调查。如果已在庭审中提出后才发现其违法性,法官在判决时应排除其证明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对仅有某些调查询问方式不妥,则只需排除不妥的询问内容,其他部分,如诉讼对方不提出异议或缺乏合理的反驳根据,亦可作为证据使用。

3、口供补强规则

这里所称补强规则,是适用于口供的一项证据规则。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基于自由心证原则,只是对证据的可采性作某些限制,对证据的证明力,则不作更多限制,而是交由法官自由判断。但对口供,则有某些例外,许多国家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在英美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由于重视诉讼当事人的意愿和自决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法官面前自愿作出有罪供述,法官可迳行作出有罪判决,不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只有对审判庭外的自白鉴于对被告人身心进行强制的可能性大,其信用性较低,因而须有补强证据担保其真实性。

一般说来,对补强证据不要求其达到单独使法官确认犯罪事实的程度,但也不是仅仅要求对口供稍有支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是要求补强证据大体上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这是较高的要求;另一种是要求达到与供述一致,并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这是低限度要求。笔者认为,我国的补强规则,宜依第二种标准,即能够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即可。

口供补强规则在运用中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的口供能否互为补强证据,也就是说,凭共犯间一致的口供不需其他补强证据能否定案。对此各国有不同的实践和学说。在英美,一般要求对共犯的口供予以补强证明。但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共犯不论是否同案审理,其自白不属于“本人的自白”,不需要补强证据。这是将共犯口供区别于“本人自白”,对其不适用补强规则的主张。

司法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需要搜集证据证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证据,有了事实证据法官才可以进行定罪的。其中搜集证据的时候运用到了刑事诉讼意见证据规则。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的情况有哪些

质证最重要的要求是在庭审中让当事人及有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公开出庭对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质证才有实质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不公开审判为例外,因此,质证也要公开进行。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应当注意,并非只有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的证据才存在不公开质证的情况,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也存在不能公开的证据,对此类证据,也应该在开庭时不公开的进行质证。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的情况有哪些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个人隐私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如果在社会上得以扩散将给个人的名誉、人格等带来不良影响。证据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必须是合法的,法律才能保护,才可以作为不公开质证的理由。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确定后,也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审查决定是否应当转为不公开审理。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其实在审理的过程中,对证据都是很看重的,毕竟最终的判决处理往往都是要根据证据来的。要是缺少充分有效的证据,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会对原告一方不利。当然,庭审过程中也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这样才能判断证据是否具有效力,而法院又是否应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