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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罪取代嫖宿幼女罪是否合适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追诉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发布时间:2024年8月6日 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李泉律师,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

  李泉,三亚知名著名资深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三亚)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以强奸罪取代嫖宿幼女罪是否合适

废除嫖宿幼女罪原因之探析

根据笔者的执业经历及司法实务,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基本原因如下:

1、由于嫖宿幼女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结合嫖宿幼女罪的罪状内容,由此可见,嫖宿幼女罪是建立在幼女卖淫的事实基础上,幼女卖淫这种说法是对受害人的污名化,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而且这在情理上、道德上与我国的公序良俗是相违背的,是无法被社会接受的。

2、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不少嫖客、个别腐败官员利用的可能性,他们谎称不知对方是幼女或强奸幼女后通过给钱私了最终会被法院以嫖宿幼女罪而不是以强奸罪进行定罪处罚,从而导致轻判的可能,使得法律适用不公正。2009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等案件已暴露出了这方面的问题。

3、《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显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媒体曝光的案件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因此,性侵儿童的案件在不断上升,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替代的呼声在上升。

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依据

笔者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除了上述原因之外,从法理上来说,也是合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同时《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即为完全不负刑事年龄。由此可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智力、身心发育未成熟,不具备刑法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无法独立控制自己的意志,无法左右自己的性权利,其作出的关于性方面的承诺及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据此,为保护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明知其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便其是自愿的,也以强奸罪论处。

另外,由于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所以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强奸男童的现象,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关于强奸幼女的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的起点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另外,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强奸罪的指导意见,奸淫幼女1人1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由此可见,这就造成了强奸幼女的起点刑低于原来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的不合理现象出现。据此,笔者认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建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强奸幼女的起点刑提升至五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

综上,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这次刑法修正案是可以将嫖宿幼女罪废除、以强奸罪替代的。但关于强奸幼女的法定刑起点应提升至五年以上,这样才能罚当其罪。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追诉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追诉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二审稿增加的规定后面还应补充一句“诉讼时效期间当然适用于起算前的阶段”。在未来刑法修改时,刑事追诉时效也可以借鉴这次民事立法的经验,作出类似调整。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重要立法变动,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民法总则是国家民事基本法,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内容,当然也应尽力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保护。

此前一审稿征求意见时,著名民法学者梁*星教授撰文提出,“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有了法律知识寻求法律救济时,却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也难以胜诉”。如今,这一意见转化为国家立法,难能可贵。

草案一审稿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这被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也适用该期间。草案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没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情形,未成年人知道了遭性侵和知道了性侵者是谁,3年的诉讼时效时间就从她知道时开始计算了,3年期满后再追究就困难了。显然,这很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做出前述增补。

但我认为,二审稿增加的规定后面还应补充一句“诉讼时效期间当然适用于起算前的阶段”。否则,好像满18周岁后才能追究性侵者,遭性侵后至18周岁之间的这段时间反而不能起诉侵权人了,这是荒唐的。

另外,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时效保护期限长,未来起诉时也可能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这怎么办例如王-杰利用“百色助学网”性侵多名女童案,代理律师即称,受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因为受害人当年看病的医疗费收据等证据也丢失了。建议将来配套立法时,借鉴知识产权的立法经验,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数额的赔偿。例如,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类似规定,是否可以考虑借鉴纳入

当然,这一立法只是解决了未成年人将来成年后想追究性侵者民事的问题,若其还想追究其刑事,就不是民法总则所解决的问题了。但我认为,在未来刑法修改时,刑事追诉时效也可以借鉴这次民事立法的经验,作出类似调整。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追诉时效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