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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收货款挪为己用后谎称客户欠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7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临澧法院对一起因挪用客户货款案件公开宣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9年9月,常德市鼎城区“80”后男子郝某被常德某科技公司聘为销售业务员,工资底薪月薪750元,外加销售业绩提成。2010年8月,郝某以科技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湖南某油脂公司销售活性白土66吨,共收取油脂公司货款7.75万元,此后,郝某因家庭上有老、下有小经济拮据,而公司支付其销售业绩提成任务重、条件苛刻,因而报酬欠佳。郝某遂心生邪念,谎称货款未收回,并伪造油脂公司欠款单据交科技公司搪塞,所收油脂公司货款7.75万元挪为己用。截止2011年6月,郝某以同样方式先后5次将自己经手销售的常德、长沙、湘潭等其他5家客户货款共计19.13万元挪为己用,后经科技公司查账、核对客户资料,郝某累计挪用科技公司货款达26.88万元。科技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郝某于2011年12月22日归案后,被迫退还科技公司货款20万元。

  法院审理经认为,被告人郝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其已退还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