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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香烟引发矛盾事件

发布时间:2014年2月5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相理解关爱,然而被告李红果却因过去的矛盾对给自己递烟的原告仰书明心存不满,把正在端着的饭碗摔在原告仰书明的面前,结果导致了原告脚踝划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红果赔偿原告仰书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487.69元。原告、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27日晚,原告仰书明路过被告家门口时,因下雨道路泥泞,便停足在被告院内的水池中洗脚,为表示感谢,给被告李红果递根烟,因双方之前有矛盾,被告并未予以理睬,原告再三向被告让烟,致使被告厌烦,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被告一气之下便将手中正在吃饭的碗摔向原告的面前,碗碎裂,导致碎片划伤原告左脚内侧脚踝,原告到镇卫生院治疗,实际支付医疗费458.1元。法院另查明,2011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604.03元。
  
  一审法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过去存在矛盾,现为一支烟发生口角,被告一气之下便将碗摔向原告面前地上,导致碗破将原告的左脚划伤,摔碗行为与原告的左脚被划伤之间有关联。被告辩称原告脚踝划伤系雨天路滑途中所致,但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且根据通常情形,道路泥泞划破也只能划破脚底、脚边,不能划破脚踝,因此,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未经被告及家人允许,擅自到其院内洗脚的行为不妥,且再三向被告让烟时引起被告厌烦,也应为其受伤负一定的责任。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住院病历,故不能支持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的诉请,只能按门诊治疗认定;300元交通费用票据属定额税票,不属于车票,故不能认定为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可酌情以50元为宜;原告诉请的实际医疗费用1390元,因缺乏相关证据证实,故只能按已交纳的458.1元医疗费认定。原、被告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均有一定的过错,故原告承担本次损害赔偿的40%,被告承担60%为宜,承担458.1元×60%=274.86元;误工费原告承担6604.03元÷365天×15天×40%=108.55元,被告承担6604.03元÷365天×15天×60%=160.83元;交通费50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责任划分,一审法院根据事发经过及双方形成纠纷的原因依法予以裁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关于上诉人称误工费应按农村建筑工人每天80元计算,因上诉人仰书明没有从事建筑工作,故不应以建筑行业的收入计算。关于交通费因上诉人仰书明未提交有效票据,一审法院按上诉人就医情况及就医距离酌定50元符合客观实际,护理费应以医院证明予以确定,上诉人仰书明因未提交医院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仰书明的伤是否是上诉人李红果造成的,南阳中院认为,事发后双方都认可李红果将饭碗摔在仰书明面前且碗破碎的事实,原审中证人均证明仰书明受伤的事实,且上诉人仰书明到公安机关报案,事发后所在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对此事曾调解未果。故原审认定李红果致碗破碎将仰书明左脚划伤的事实,能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上诉人;李红果称不是自己摔碗导致仰书明划伤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审上诉人仰书明提交的镇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明确载明:“左脚外伤,住院休息治疗。”故上诉人李红果上诉称仰书明出具的医疗方面的书证不能证明是医疗外伤及住院时间的理由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合案件情况,南阳中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