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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保“清白”提出给钱化灾 男子拿走5元构成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4年3月30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男子骑车送女同事去其男朋友住处的途中蓄谋将其强奸,后因自身原因强奸未遂,见此女同事主动提出给钱了事,男子同意并将女同事身上仅有的5元钱拿走。2013年3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廖某一直暗恋其同事郭某,并伺机想与其发生性关系。2012年10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廖某经预谋后,主动用电动车送被害人郭某去郭某男朋友的住处,当行至本市一工地附近路段时,趁该路段晚上没路灯来往行人车辆稀少,被告人廖某以电动车没有电为由,停车后抓住被害人郭某双手将其拖至路边草丛中按倒在地压在身下,欲实施奸淫。被害人郭某极力反抗并呼叫“救命”,被告人廖某见状抽了被害人郭某一耳光,并用手捂住其嘴不准其呼叫,抢下被害人手机阻止其打电话,之后强行将被害人的裤子脱掉,解开自己的裤子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告人廖某因自身原因强奸未遂,此时被害人郭某提出拿钱给被告人廖某让其停止奸淫,被告人廖某考虑到因自身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奸淫便同意了被害人的要求,之后被害人郭某将身上仅有的五元人民币给了被告人廖某,并在离开案发现场前向被告人廖某要回了自己的手机。

  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廖某因涉嫌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对所犯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

  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廖某同时辩解,五元钱是被害人主动给的,其没有威胁被害人拿钱,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廖某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是为了实施强奸,并没有侵财的目的,故被告人廖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害人是在被告人廖某以暴力手段对其实施强奸犯罪行为过程中,为避免被告人廖某进一步对其实施性侵而被迫拿出自己仅有的人民币5元。被告人廖某这种以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性犯罪过程中又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廖某的强奸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对所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