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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指控盗窃罪十四桩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李某系鲁甸县人,一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个月就独自或多次伙同王某、杨某窜至鲁甸县一电站一号桥附近、大坝坝埂、溢洪洞等施工工地盗走扣件、钢筋、槽钢等物品,涉案价值六千多元。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六千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14桩(一个月内),犯罪金额七千多元,法院审理认为有证据支持的13桩,其中一桩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故认定的犯罪金额为六千多元。

  鉴于李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且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只是有嫌疑对其了解情况时,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短时期内多次盗窃,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从严惩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后依据犯罪情节、次数、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为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