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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童村头玩耍被车撞 父母司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5年1月30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3岁幼童在村头路口玩耍,被下坡驶来的货车撞死,孩子的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月26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货车司机承担80%责任,孩子父母未尽到谨慎注意的监护义务,也应该自担20%责任。

  2012年4月28日,李某驾驶货车驶经下坡路段后进入田东县作登乡某村路口时,没有注意安全行驶,撞上了正在村头玩耍的小黄,造成小黄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察后认定该事故发生地为村屯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不立案处理。黄某经多次索赔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本起事故机动车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理。李某驾驶货车途经下坡路段和遇到前方路口有行人的情况下,没有尽到高度警惕和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减速行驶和有效避让,致使车辆在村头的路口碾压路人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小黄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让其在自家门前的路口玩耍,在遇有来车时没有及时监护避让,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发生也有过错。结合原告方的过错程度,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2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353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