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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5月4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208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立勤,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立勤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立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立勤于2007年4月12日1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双井富力城小区C5地下车库内,趁无人之机,将陈国荣(女,28岁)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捷妮金万程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盗走,后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立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国荣的陈述,证人陈立国、刘得秋等人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勤目无国法,为牟私利,采取秘密手段占有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立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立勤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立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5日起至2007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宪杰

 

 

 

二OO七 年 八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