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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23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自勇,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清丰县,小学文化,河南省清丰县农民,在京暂住地:本区王四营乡小海子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巩营乡巩营后街村204号);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7月14日被羁押,7月18日被刑事拘留,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2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自勇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自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自勇于2006年7月14日1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2号北京商业储运公司院内,用其盗取并进行伪造的“北京凯旋盛金属材料销售中心”出库单,欲骗领该单位18吨螺纹钢材(价值人民币56 340元)时被发现。被告人丁自勇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了印章1枚以及出库单1本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自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文凯、蒋涛、巩志谦、徐红军以及施立柱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王四营派出所、北京凯旋盛金属材料销售中心的证明材料、文检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的书证材料、报案记录以及被告人丁自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自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所骗物品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自勇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自勇此次犯罪系未遂,本院对其所犯诈骗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案之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自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07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将在案扣押的印章一枚以及出库单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更


二 OO七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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