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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倾倒工业废料30吨 严重污染环境获刑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9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2012年4月1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洪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魏洪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洪奎为牟利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厂和安徽省铜陵市一化工厂,先后四次拉回化工废料共计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三处并进行掩埋,造成掩埋处土壤及附近井水受到污染。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

  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魏洪奎主动到大通区上窑镇政府投案。

  截止2011年8月29日,上窑镇政府为转移、处理化工废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费239万余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魏洪奎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魏洪奎犯罪后主动向上窑镇政府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