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投资合同违约如何诉讼?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4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黄结良,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结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结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书面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7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结良在中山市西区长洲北大街100号“家乡美食馆”吃夜宵时,与黄祖帮发生口角。黄祖帮扬言要找人伤害黄结良,两人继而相互推打,民警赶到后将双方劝开。黄结良回家后仍很生气,于次日凌晨1时许,携带一把水果刀返回“家乡美食馆”,向黄祖帮的胸部捅了一刀。黄祖帮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黄结良在知道有人报警后,留在现场被民警抓获。?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结良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黄结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结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黄结良上诉提出,其在作案后自首,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其属于被侮辱而冲动犯罪,原判未充分考虑本案情节,量刑过重;黄祖帮是当地的“恶势力”,其致黄祖帮死亡是为民“除暴”、“除害”,原审判决未体现出司法的公平与正义,量刑不当;其被判处无期徒刑,使全家生活陷于困境,也不利对被害人家属赔偿,请求对其减轻判处,以回归社会,悔过自新。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结良与被害人黄祖帮均系中山市西区长洲村人,两人在案发前存在矛盾。2007年3月9日22时许,黄结良、黄祖帮均在中山市西区长洲北大街100号“家乡美食饭店”吃夜宵,两人发生争吵。黄祖帮扬言要找人伤害黄结良,两人继而相互推打。经公安民警及当地治安员赶到现场劝解,黄结良、黄祖帮先后离开饭店。次日凌晨零时30分许,黄祖帮携带两把砍刀回到“家乡美食饭店”吃夜宵。黄结良离开饭店回家后,亦于凌晨1时许携带一把水果刀返回“家乡美食饭店”。黄结良进入饭店后,持刀走向正在吃夜宵的黄祖帮,向黄祖帮的胸部捅刺一刀,随即将刀拔出并将刀扔到饭店外的绿化带旁,然后回饭店坐下。黄祖帮被刺后大量失血倒在桌子上,现场群众立即报警。不久,公安人员及医生赶到现场。黄祖帮经医生现场抢救后确认死亡。经法医鉴定,黄祖帮系被锐器作用于右胸部致右肺上叶、心包膜、升主动脉弓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黄结良在得知有人报警后,留在现场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控、辩双方庭审示证、质证后,确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桂东证言证实,其在中山市西区长洲北大街经营“家乡美食饭店”,2007年3月9日晚11时许,顾客黄结良和黄祖帮在饭店内吵架,后经治保会人员和警察劝解先后离开。次日凌晨零时30分,黄祖帮回到饭店吃粥。不久,其发现黄祖帮用手按住胸部,流了很多血,黄结良就站在离黄祖帮约2米远的地方,便想到可能是黄结良用刀捅伤黄祖帮了,就到外面打电话报警。打电话时,其发现饭店对面花基处有一把尖刀。随后,巡警来到现场。10分钟后救护人员也赶到,但医生说黄祖帮已死亡,警察就将黄结良带回派出所。?
2、证人黄结明证言证实,2007年3月9日11时30分左右,其听说哥哥黄结良在“家乡美食饭店”内与黄祖帮打架,就赶到现场。经治安员和民警劝解,黄结良、黄祖帮先后离开。10日凌晨零点40分左右,黄祖帮又到“家乡美食饭店”吃夜宵。约30分钟后,黄结良突然走到黄祖帮身边,同时伸出右手往黄祖帮的左腹部打了一下,然后就退到饭店门外。其发现黄祖帮被打的部位流了很多血出来,就叫服务员打120。?
3、证人黄计富证言证实,2007年3月9日晚22时许,黄结良与黄祖帮在“家乡美食饭店”内吵架。吵架的内容是,黄祖帮自恃有钱笑话黄结良,而黄结良不服输,笑话黄祖帮还欠他的钱。双方随后用拳头互殴,在警察劝阻下双方被劝开。此后其回家洗澡后又返回饭店,与黄祖帮坐在一张桌上吃夜宵。坐下不久,黄结良突然走到黄祖帮身体右侧,抬起右手往黄祖帮的胸部打了一下。其发现黄结良缩回的右手上拿着一把刀,刀上已有血迹,而黄祖帮的鼻子和胸部出了很多血。在黄结良捅黄祖帮时,其听见黄结良说“大个你太欺负我了,我现在就打你。” ?
证人黄计富对上诉人黄结良进行了辨认指认。?
4、证人谭英灿证言证实,2007年3月10日凌晨1点10分左右,其正在“家乡美食饭店”吃宵夜时,看到黄结良冲到黄祖帮身边,持刀往黄祖帮身上捅了一下,黄祖帮马上就趴在桌子上,黄结良走到餐厅里的椅子上坐。很快警察来到了现场。?
证人谭英灿对上诉人黄结良进行了辨认指认。?
5、证人黄某军证言证实,其是中山市西区长洲综治办机动巡逻队工作人员,2007年3月9日23时许,黄结良与黄祖帮在“家乡美食饭店”发生纠纷,其与同事接指令到现场处理,将黄结良、黄祖帮劝开。黄结良、黄祖帮此前也曾吵过几次架。?
6、证人黄善养证言证实,2007年3月10日凌晨零时许,其在“家乡美食饭店”吃宵夜时,黄结良与黄祖帮发生争吵,并打起来,两人经劝解后都离开了饭店。约凌晨1时许,其听到有人在店外叫了一声,走出去后发现黄祖帮坐在店门口的一张椅子上,胸口满是鲜血,而黄结良就站在1米外的地方,旁边没有其他人。其估计是黄结良捅伤了黄祖帮,就埋怨黄结良。黄结良说“那也没有办法了,死了没办法,就算枪毙我也没办法的了。”此后,黄结良一直在那里,直到警察来到。?
7、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中山市西区长洲治保会协管员,2007年3月9日晚23时许,其随同警务室的周警官到“家乡美食饭店”出警。到现场后看到黄祖帮、黄结良两人正在争吵。经调停,两人各自离开。不知什么原因,黄结良与黄祖帮二人之间经常发生矛盾。?
8、证人陈某清证言证实,其是“家乡美食饭店”的服务员,2007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其看到黄结良走到正在吃宵夜的黄祖帮面前,将手伸向黄祖帮,之后黄祖帮就趴到桌子上,流了好多血。随后有人报警,黄结良没有走,直至警察来到将他抓获。
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3月9天凌晨零时许,其到“家乡美食饭店”吃宵夜,不久,黄祖帮也来到饭店,坐在前面一张桌子。黄祖帮坐下后,就从身后拿出一把刀出来,放在大腿上,然后用衣服裹住那把刀。黄祖帮叫了一碗粥和一瓶白酒,并说今晚要砍死黄结良两兄弟。之后,一名男子送一万元给黄祖帮。黄祖帮又说,“只有几百元收入敢跟我斗,还想打我,我现在就要砍你两兄弟。”其吃完宵夜后离开餐厅,后来听说黄结良将黄祖帮捅死了。?
10、证人欧某剑证言证实,其是中山市中医院的医生,2007年3月10日凌晨1时25分,其接到120调配的任务,于1时35分赶到现场,看见一名约50岁的男子仰卧在一张椅子上,身上和地下很多血。经检验,这名男子的胸部被捅了一刀,心跳和呼吸都已停止。经抢救30分钟,该男子呼吸恢复,但无自主心跳,于2时05分死亡。?
11、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中山市西区长洲北大街100号“家乡美食饭店”,现场地面躺有一男子尸体,其右胸口有一处刺创伤口,地面有多处血迹。在现场发现一把铜柄单刃水果刀,刀刃上染有血迹。?
12、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出具的山安(西区)刑技法字(2007)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黄祖帮系被锐器作用于右胸部致右肺上叶、心包膜、升主动脉弓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3、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山安刑技法物鉴字(2007)第057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可疑血迹、水果刀上可疑血迹和黄结良衫上可疑血迹均检出同一男性人血,且该三处人血均极强力支持为死者黄祖帮所留。在送检的黄结良右拇指上、衫衣上可疑血迹均检出同一男性人血,且该二处人血均极强力支持为黄结良所留。
14、中山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07年3月10日1时23分左右,民警按110指挥中心的通报来到西区长洲“家乡美食饭店”,一名男子受伤昏迷在现场。民警即对现场人员询问案发情况,食店内的一名女服务员没有直接回答,只是望向店内的另一名男子。于是,民警即直接向该男子询问案发的情况。该男子站起身向民警讲“是我做的”。经盘问,该男子即黄结良,黄结良交代了与黄祖帮发生争执后用刀将黄捅伤的事实。
15、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黄结良的身份情况。?
16、上诉人黄结良供述,几年前,其弟弟黄结明跟着黄祖帮做收债、放高利贷等事,经其规劝,黄结明离开了黄祖帮。黄祖帮因此对其产生怨恨,还曾扬言要花钱找人将其杀害。2007年3月9日晚,其在同朋友在吃夜宵时,又被黄结良辱骂,黄结良又扬言花钱找人对其杀害,两人相互推了几下。后经警察和保安劝解,将两人劝开。其回到家中,越想越气,觉得无法再忍让了,就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之前吃夜宵的“家乡美食饭店”。在饭店其用刀刺向正在吃宵夜的黄祖帮的胸部。黄祖帮被刺伤后,其没有逃跑,不久救护车及警察就到了现场。?
上诉人黄结良对现场和作案刀具进行了辨认确认。?
关于上诉人黄结良上诉所提意见,经查,上诉人黄结良在因矛盾与黄祖帮发生争执之后,放弃合法的解决途径,执意泄愤报复,乘被害人黄祖帮不备,直接持刀捅刺黄祖帮的身体要害,并致黄祖帮当场死亡,其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虽有证人证明黄祖帮人品不佳,但此点并不能成为黄结良对黄祖帮进行伤害的借口。原审判决已认定黄祖帮对引发本案有责任,并据此对黄结良酌情从轻处罚,黄结良对此提出上诉,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黄结良的量刑,与黄结良的犯罪性质、所造成的犯罪后果相适应,并无不当,黄结良要求在有期徒刑范围内减轻处罚,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结良非法故意伤害他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结良在犯罪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可对黄结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结良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林 填
代理审判员 陈志翔
代理审判员 胡晓明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曾银苑


===================================================

===================================================
声明:本判决书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