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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与量刑

发布时间:2016年2月9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增强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背后职务犯罪的敏锐性,坚决深挖和严肃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 

  高检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履行检察职责,始终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常态。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对发现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行为。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派员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优先办理;对提起公诉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选派业务骨干出庭支持公诉;对有罪判无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在办理案件中,要重证据、讲法治,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切实将案件办成铁案。发现漏捕、漏诉、遗漏犯罪事实的,要及时追捕、追诉。对公安机关商请指定管辖的,要及时研究办理。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及时予以督办并加强指导。对高检院挂牌督办案件,要指定专人办理,限期办结。 

  通知强调,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其背后的行政监管、执法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广辟案源,既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也绝不忽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案件。要坚持惩防并举,针对食品行业生产、经营、监管、执法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大可能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监察、工商、卫生、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执法信息网上衔接和召开联席会议、情况通报、重点检查等方式,及时摸排食品安全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组织领导,配备精干人员充实办案力量,加强上下级检察院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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