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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 员工安全风险金应退还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6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最近,玉林市中级法院对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玉州区法院对某公司退还收取的员工风险保证金5000元给张某的判决。

  张某于2008年10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工资按照出车趟数计算,每趟车130元,工资由某公司财务部门发放,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以安全风险金的名义收取张某5000元。张在2011年3月12日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到某公司上班。某公司未退还安全风险金5000元给张某。张某以与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为由,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某公司退还安全风险金(押金)5000元。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仲裁,裁决某公司退还安全风险金5000元给张某。某公司不服,诉至玉州区法院。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关于某公司是否应退还安全风险金5000元给张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规定及张某的异议,某公司主张收取的安全风险金5000元抵扣交通事故赔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玉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判后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某公司向员工收取的安全风险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退还。员工在工作中过失或过错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公司应及时另择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