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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两老人拉横幅上访咬伤烫伤警察 妨害公务罪

发布时间:2017年4月8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陕西两老人拉横幅上访咬伤烫伤警察

现年61岁的罗某和68岁的王某,都是商南县富水镇茶坊村农民。今年4月24日9时许,两人与本村多名群众在富水镇泉茗茶园,以土地补偿等问题为由拉横幅上访。在此执行安保任务的富水派出所民警上前制止,但两人不听劝阻,反而与民警发生撕扯。罗某将一民警下体踢伤、左手抓伤,并用烟头烫伤另一民警右手,王某也咬伤了一位民警的右手。

近日,商南县人民法院认为,罗某、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多名民警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还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涉及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