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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军人骗财骗色 半年骗得5名女子近6万元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男子冒充军人骗财骗色

无业男子李某谎称自己是军人,先后骗得5名女子5.7万元,还与其中2人发生性关系。近日,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李某冒充现役军人,以化名的方式,通过网络、微信聊天,分别结识了邓某、孙某、秦某、伍某、葛某等5名女性。李某谎称在江西省军区通讯处服役,获得5人信任。之后,李某编造治病、钱包丢失、出差办事、挪用公款被发现等各种理由,以借款为名或使用邓某等5人的信用卡刷卡消费,骗得5人共计5.7万元。

其间,李某还分别与伍某、葛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后葛某不堪忍受李某的骚扰和坏脾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找到其他受害人,才发现李某冒充现役军人骗财骗色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将李某抓获归案。

招摇撞骗罪的认定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李某冒充军人骗取5名女子5.7万元,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上获取财产,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应的财产和人身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招摇撞骗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