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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伙青年持枪抢赌场 被判坐六年至十三年牢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钦州一伙青年持枪抢赌场,虽有自首、立功和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但仍要坐十三年至六年牢,并被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钦南区法院的判决,作出了如上裁判。

  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于某某、武某某、唐某某、洪某某、文某某、孔某某商量后一起去钦州市沙埠镇泥桥附近一赌场处踩点。次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将抢劫对象的信息告知于某某等人,被告人于某某、孔某某、洪某某、文某某、唐某某驾车去到赌场附近,被告人孔某某、文某某首先驾车核实抢劫对象所驾驶的车辆后告知被告人于某某等人,然后被告人孔某某、文某某开车回来等候接应。被告人于某某持刀、被告人洪某某、唐某某持枪对吕俊某、吕峰某进行威胁,抢走二人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及一条金玉项链,并将二人的两台手机砸坏丢弃在现场后逃离。

  2011年5月9日22时45分,被告人于某某、吕菲某、洪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去钦州市沿水路边的赌摊吃注赢钱。被告人于某某、吕菲某回到于某某家去取了枪支后去到上述地点,由吕菲某到裴某某做庄家的赌摊吃注,由于该局已开始抓牌,裴不同意吕菲某吃注。开牌后裴赢钱,被告人吕菲某要求分钱未果即用语言强行索要,被告人于某某持枪威胁裴,朱、吕二人抢走裴某某现金170元并将抢得的金额告诉洪某某等人。抢后,被告人于某某将枪交给王某某(另案处理)拿回家中收藏,后被公安人员依法扣押。经对枪支鉴定:被扣押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制手枪。

  原判钦南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洪某某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菲某、唐某某、武某某、孔某某、文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主从犯、自首、立功、认罪等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于某某、洪某某、吕菲某、孔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某某、武某某、文某某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等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上诉,分别称自己是从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量刑畸重,适用法律不当;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抢劫被害人吕峰某、吕俊某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于某某、洪某某、孔某某、唐某某、武某某、文某某均是主犯,均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上诉人武某某、孔某某、文某某三人作用相对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于某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民警到王某某家扣押枪支,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文某某积极提供线索并劝解上诉人武某某、唐某某投案,使得公安机关能顺利抓捕了武某某、唐某某,可以认定为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武某某、唐某某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抢劫被害人裴某某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于某某、吕菲某均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洪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