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罪罚轻重
刑辩指南
刑事案例
罪名分析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法律文集
刑事动态
罪罚轻重
刑辩指南
刑事案例
罪名分析
自首知识
犯罪类型
死刑知识
刑事诉讼
强制执行
取保候审
刑事证据
刑事法规
文章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0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河北石家庄知名资深职务犯罪(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辩护(刑辩)专业律师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