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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实施犯罪可减少基准刑幅度

发布时间:2018年2月3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在解读河南省高院近日下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时表示,法院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学校、当地基层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评价恶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至20%。
      田立文说,河南省高院首次明确了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单设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调查和辩论程序。试行量刑规范化,可以从实体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个别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自由倾向。
      据介绍,对因家庭困难、生活所迫实施犯罪,且认罪悔罪的,因对法律认识错误而实施犯罪的和没有犯罪预谋,因一时冲动实施犯罪,以及被教唆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河南省高院分别规定了减少基准刑的幅度。
      而对累犯、教唆犯、流窜作案犯等情形的未成年被告人,河南省高院规定增加基准刑。对团伙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据其行为、后果等,增加基准刑的10%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