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项目名称;
②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③实施许-可的范围;
④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⑤技术情报和资料交付期限、地点方式;
⑥技术服务的内容;
⑦验收标准和方式;
⑧使用费和支付方式;
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⑩后续改进的分享办法;
⑾实施许-可的授权性质;⑿专利技术性能的担保;
⒀专利权完整性的担保;
⒁争议的解决;
⒂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有5类:
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许-可方可以将专利技术多次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贸易方式。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除了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允许第三方使用其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其专利的使用权。这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如果专利权人考虑不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失当,没有限制地签订这种实施许-可合同,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生产过剩,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利益。
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范围内,对许-可人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并且被许-可人是该专利技术的惟一使用人,许-可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专利。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虽然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许-可方式较少使用。
非独占许-可
按照这种非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分享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允许第三者实施其专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
分实施许-可
这种许-可方式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还可以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相对于原实施许-可合同,这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在这种许-可方式下,专利权人可以从分实施许-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交叉实施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指的是在两项专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具体利益如何分享,由双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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