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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强制执行中的房屋交付

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案件执行过程中,时常出现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法院在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对其属于不动产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通过进行查封、委托价格评估和拍卖等相关程序后,将其房产变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拍卖成交后的交付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采取规避法律,不与法院执行人员合作;有的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躲避,对法院的公告置若罔闻,进行抵抗;有的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拒不搬出,占有已被拍卖的房屋等,使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上述情况中案件虽然得到执行却不能结案,致使有的案件长期悬而未决,成为难执行的“硬骨头”,也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因此,强制迁出房屋是执行程序中难度较大的工作。如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在执行张某与杨某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在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依法对其所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为96.68M2)进行查封,并先后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由竞买人高某买受。该案于2009年12月24日终结执行。但时至今日,该房屋未能实际交付。究其原因,被执行人杨某对法院执行不配合,先是避而不见,后长期外出,致使法院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因其住宅内财物的处置而大伤脑筋,使该房屋交付久拖未果,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如何处理执行中的房屋交付,笔者认为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的规定,在执行房屋周围张贴由院长签发的公告。公告前,执行员针对被执行人的思想,对症下药,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应尽量动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指出不履行的后果。动员无效的,则在公告中写明迁出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再不履行即予强制执行的内容。但在指定迁出的期间上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家庭居住人多、物品多,别处暂无房屋可居住的,期间可以长一点,反之则短;被执行人外出的,要让家人或亲友与之联系,期间可以放长一点,反之则短。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员要不厌其烦地再做工作,如没有正当理由,应及时组织强制迁出。

  强制执行时,执行员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这里还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了解被执行人的安置情况,如被执行人家庭还未落实住房,则不能强制迁出,以免影响被执行人家属的生活和引起社会不良反应,但必须限定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落实住房或由执行员帮助为其租房,费用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二是被执行人是公民的还要邀请被执行人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参加;三是执行员要详细做好现场记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时,被执行人及其成年家属拒绝到场或故意躲避,对强制迁出房屋内的财物,执行人员要做好财物登记,应逐件编号、登记,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盖章。最好由基层组织(社区、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公证机关到场。对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公证机关登记备案。进行公证后再运到法院指定的处所,其费用和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对故意强占迁出房屋内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做工作无效的前提下,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04条、第105条的规定,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房屋强制迁出后,执行人员应及时提交合议庭裁决,制定裁定书,并帮助权利人或房屋买受人办理好有关产权证照转移手续,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